1、机动车年审办理地点: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可持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纳(免)税证明到市内(包括花都、番禺区及从化、增城市)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许可及计量认证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车辆。
 
2、所需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系统核查通过不需提供)。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系统核查通过不需提供)(粤警号牌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以下(含9人)以下没有发动机排量的纯电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4)代理人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条件:
   机动车检验合格且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的,直接在承检安检机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远程核发窗口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由本单位的被委托人或代理人持身份证明办理。
  除以上须提交的证明、凭证外,运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汽车须持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常压槽罐车结论报告》正本和复印件;运输危险化学品承压罐式汽车须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非警用特种车辆须持省公安厅核发的《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正本和复印件。